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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之中外比较

发布日期:2016-12-28 22:42:06 访问次数:39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之中外比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专业术语上,是指污染环境的被保险人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污染环境所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保护环境、受害人救济、企业风险防范等方面都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也正因如此,美国、德国、瑞典等不少欧美发达国家,才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尽管我国早在2007年就开始试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希望借以改变环境污染后企业因资金匮乏不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难题,但由于不是强制推行,该保险制度试行10年来不但没收到预期效果,反而还形成了“企业污染国家埋单”的恶性循环。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而肇事企业承担的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赔偿基本都由国家承担。在此现实语境下,将在实践中叫“好不叫座”的环境责任险改为强制险,不仅有助于补齐法律短板,而且更有助于从根本上破解“企业污染国家埋单”的环保困局。

  从法理上说,“谁污染谁担责”理应是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如果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的企业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让政府动用纳税人的钱来为此埋单,那么此举不但有悖责任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而且更会助长企业在环境污染责任承担方面“事不关己”的侥幸心理,最终加剧环境的污染。综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虽然每一次都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都进行了追责,但由于没有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肇事企业一旦遇到资金困难,其赔偿不可避免地就会转嫁给政府。有鉴于此,在借鉴国际惯例之余,严格按法律责任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将环境污染的赔偿让企业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予以适当分担,无疑是终结“企业污染国家埋单”环保顽疾的良方。 同时,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的缺失,一方面会导致企业在没有强制力的约束下,往往出于利益的考虑,而不愿在环境污染责任险中加大投入,这也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试行10年却不能真正落地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囿于强制力的缺失,政府和环保部门因为“于法无据”,也不可能要求企业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在企业没有强制约束力不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政府和环保部门又没有法律的强制执行权时,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后,其赔偿责任自然就会落在负有环保职责的政府头上。可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对破解“企业污染国家埋单”的环保困局而言,显然更有现实针对性和紧迫性。

  总而言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是对以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一旦实施,必将有利于环境监管与化解企业环境风险,助力“企业污染国家埋单”环境赔偿困局的破解。尽管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的施行还有赖于保险制度的完善和配套政策的出台,但无论如何,都应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决不能畏葸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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