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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5月1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发布日期:2016-12-28 22:42:06 访问次数:183

江苏省司法厅:5月1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导读:交汇点讯《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于2016年12月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司法鉴定活动规范开展,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条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交汇点讯《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于2016年12月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19日,江苏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解读了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密不可分。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介绍,司法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对于人民法院、侦查机关确定案件性质,明确当事人法律责任,以及作出正确的处理与裁决具有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司法公正。

  江苏是全国首批进行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试点省份,从2001开始,逐步开展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已发展到153个,占全国总数的3.1%。其中,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的机构119家,占全国四类机构总数的4.6%。有司法鉴定人1628名,占全国总量的5.47%。司法鉴定机构年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事项119645件,完成鉴定数量居全国第五,占全国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总数的5.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为解决江苏司法鉴定管理领域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江苏省人大启动了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工作。

  张亦军介绍,已经颁布并即将实施的《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在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条例规定适用于江苏所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违反规定的,由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既包括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也包括侦查机关设立的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

  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及时发布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仪器设备等相关信息;建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能力建设、质量管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制度,并将在司法鉴定登记、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江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翟洁君说,江苏每年编制一本《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为解决纸质名册的局限性,今后将把名册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并把变化情况实时反映出来。

  为保证司法鉴定活动规范开展,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条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及相关管理信息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的采信等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

  条例结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活动规定了一系列具体规范,并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鉴定实行“零容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机构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准入评审机制和执业前培训要求。条例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同时规定,鉴定人执业应当参加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

  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条例特别规定,法律援助受援人交纳司法鉴定费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

  张亦军表示,司法行政部门将按照《条例》具体要求,会同省法院联合出台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逐步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础信息和执业信息自动对接。还将修改实施新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同时将健全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等机制,做好组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修订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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