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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损害环境情形将追究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12-28 22:42:06 访问次数:63

6种损害环境情形将追究赔偿责任

  近日,云南省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云南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进行责任评估。

这些情况要追究赔偿责任

  《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明确责任主体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向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不包括基本农田、农用地)2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改变、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成立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根据《方案》,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成立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组建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培养一批专业技术过硬、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原则上先磋商后诉讼。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符合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规定情形的,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主动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制定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缴纳的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由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开展替代修复。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扩宽基金融资渠道,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企业或者行业环境损害责任信托基金制度、环境修复类债券等绿色金融手段。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分步推进。2016年,重点是建制度、打基础、做准备,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并同步开展案例实践;2017年,通过案例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从2018年开始,按照国家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继续开展工作。


关键词:
废水检测,废气检测,固体废物检测,危险废弃物检测,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噪声检测,振动与环境辐射检测,土壤检测,底质和生活垃圾检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医毒物与生物材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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