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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6-18 13:41:09 访问次数:112
10月4日,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与其鉴定评估业务相对应的资质;从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鉴定工作;在刑事侦查和其他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委托名册以外具有相关资质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委托鉴定情况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定义、内容、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委托程序、鉴定资料提供、鉴定评估原则、文书出具、后续评估、收费、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该《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与之同时出台的还有另外六个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